為了更好地推進全民普法宣傳,向普通百姓講述法理故事,剖析法律知識,啟迪社會生活,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受邀參加山東電視臺齊魯頻道《小溪辦事》特別節目,《小溪辦事》節目特邀嘉賓王興華律師就房產買賣相關問題作出解答。
入住七八年,不動產權證卻無法辦理的事情真實地發生在德州某小區的業主身上。2014年時小區尚未完工,基礎設施也沒建好,但開發商已經無力繼續施工,雖然根本就沒有達到交房標準,但是業主無奈之下還是選擇搬進來。他們入住的時候天然氣、暖氣、水電都沒有,此后經過不斷跟政府協調才逐漸完善。
據業主所言,迄今為止已經住了七八年,但是該辦的房產證至今沒有動靜,并且此前和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15條明確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要為業主辦理不動產證,但是現在七年時間過去了,目前業主所擁有的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收款收據,但是收款收據也根本無法用來辦理不動產證。針對業主要求辦理房產證的訴求,記者聯系到了開發商的負責人,負責人現在表示可以辦不動產權證了,但是前提是業主需要向開發商繳納配套費。
對于開發商向業主索取配套費一事,王主任怎么看?
配套費是否由業主繳納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確定。首先是因為各地對于配套費的規定不同,但是大概七八年前時國家出臺了一些對業主比較有利的政策,主要就是不允許開發商向業主收配套費,但是在此之前是配套費可以轉嫁給業主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時開發商在交規劃許可證的時候,是在規定之前的話是可以轉嫁給業主的;若是之后則是無論如何都不能轉嫁給最終消費者。
同時由于業主已經入住七八年了,此前簽訂的購房合同也明確表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開發商在360個工作日之內應為業主辦理不動產權證,顯然是超期了,業主可以主張賠償。
因為在房屋買賣合同里邊有購房者的主要權利:第一個是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個是取得產權。那么產權證屬于開發商的應盡的義務之一,延期了是可以主張進行賠償的。一般情況下,合同里有約定的話按約定來(違約金的話一般約定為萬分之一)有些開發商約定的很低,那么業主也是可以要求適當提高的;若是開發商甚至沒有給約定,可以按實際情況進行主張和追償。
最后,王興華律師提示:簽購房合時需要去房管局備案,所以大多都是格式條款不能修改的,如果此時開發商會和業主再簽一個補充協議約定配套費用用由業主來承擔,那么這個補充協議的約定應該是無效的,它屬于是開發商規避了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然后又通過一種固定的格式條款強加給業主,因此應該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