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民自治開展的村莊自主搬遷、“棚戶區改造、”等層出不窮。剛開始時,村委會會與被搬遷人積極協商,但在協商無果之后,村委會就會采取一系列行動,如作出限期自行搬遷通知書,甚至強制拆除,以逼迫被搬遷人搬遷。因我國尚無任何法律賦予村民委員會具備實施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打著“村民自治”旗號進行所謂的騰退或者拆遷,實則是進行暴力強拆的非法行為。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從該條的內容可以看出村委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其并不能強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通過上述法律可知,村委會的決定事項僅限于上述列舉事項,對于涉及眾多村民利益的騰退行為,《村委會組織法》并未授權村委會可以以“村民自治”實施。而在騰退案件中實施的暴力拆遷,不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的侵害公民財產行為。
雖然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機關團體的干擾,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侵害公民合法財產及人身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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