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十幾年前,于女士就在北京的農村購買了一處私宅,當時于女士與農民孫先生夫婦簽訂了一份農村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因孫先生夫婦的宅院現已不用,愿意作價四萬四千六百元賣與于女士,今后出現國家占地、拆遷、地上建筑物賠償歸買方。
如賣方反悔,賣方一次性賠償買方翻蓋、裝修款六十萬元人民幣。當時因于女士對農村私有房屋法律性質認知局限,并不知道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并且,于女士在購買孫先生的農村私宅后為方便居住,對房屋進行了翻蓋和裝修,并居住生活了十幾年。但世事無常,孫先生夫婦在面臨房屋價值顯著升值,并可能面臨拆遷的情況下,被巨大的利益驅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于女士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因《買房契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于女士深感無助。而隨之而來的是面對孫先生夫婦提起的騰退房屋之訴。
在與丈夫簡單溝通后,于女士打算先找個專業的律師咨詢下自己遇到的問題,尋找下解決辦法。
二、勝訴過程
在經過一番篩選后,于女士來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國龍律師熱情接待了于女士,在聽取于女士的案情后,王律師告訴于女士,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實是無效的,但于女士支付的購房款,房屋的翻新、裝修費用,以及區位補償所產生的損失確是應當得到賠償的。在聽取了王律師的案情分析后,決定于女士將案件委托王國龍律師處理。
接案之后,王國龍律師立即組成專案律師團隊負責于女士的案件。在律師團隊研討案件,形成訴訟方案后,王律師在一審騰退房屋之訴中提出了反訴:
反訴內容為請求判決孫先生夫婦返還于女士購房款44600元整;請求依法判決孫先生夫婦賠償于女士信賴利益損失(具體金額由評估公司出具評估結果后確定);
反訴費用由孫先生夫婦承擔。面對原告提起的騰退房屋之訴,王國龍律師積極應訴,并提出反訴,但一審法院在有相似案例、判決騰退明顯不公平的情形下,卻仍判決于女士騰退房屋。
一審敗訴后,王國龍律師及時向當事人分析案情,告知當事人應當上訴。王律師在上訴狀中針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提出了四點理由,經王國龍律師據理力爭,中院最終將本案發回重審。
三、最終結果
案件發回重審后,王國龍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我方的代理意見。
首先,簽訂的協議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起訴協議無效系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違反了契約精神。
其次,我方同意返還涉案房屋,前提是原告足額賠償被告經濟損失。
并且,我方堅持主張雙方同時履行合同責任,以減輕我方的訴訟風險和執行風險。
最后,針對原告提出的鑒定評估申請,因涉案房屋的區位補償尚未出臺,即使評估也無法評估出區位價格,也無法確定原告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因此,我方不同意單就房屋的重置成新價進行評估。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請求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經過王國龍律師的不斷努力,當事人在重審中勝訴,成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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