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合理安置、合理補償才是一場合法征收的重點所在。為失地農民繳納社保,辦理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的一項基本制度。但在實踐中,個別征收方拒絕為失地農民繳納社保,嚴重侵害失地農民的基本權利。
一、征收方應給失地農民交社保
事實上,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社保權益,社會保障費用已經成為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并列的征地補償法定費用?!锻恋毓芾矸ā分幸幎耍?a href=http://www.5m1q76o.cn/jingyun/casetdzs/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土地征收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征收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二、征收方應及時繳納社保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規定:“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
三、征地不給上社保,怎么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由此可知,作為轄區的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負有對社保問題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組織領導、督促其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指導基層集體經濟組織做好申報工作以及相關的審核、審批工作。
倘若征收方或相關行政機關不履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保安置的法定職責,我們可提起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社會保障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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