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政府強占土地的行為主要是指政府違法征用、占用土地等,一些地方領導越權批地、違法批地,造成大量耕地被亂占濫用,土地資源遭受巨大破壞。由此,國家先后出臺或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將非法占用耕地和徇私舞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等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疇用以保護百姓的土地權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案例】
名稱:郭印起、郭會如等與曲陽縣人民政府等強占土地案
案號:(2019)冀06行初126號
審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1.依法確認二被告于2018年4月6日對四原告位于恒州鎮××村村南承包土地進行強占的行為違法。依法判令二被告將違法強占的土地返還給四原告。 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代理律師:馮文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案件詳情】
2018年3月27日,曲陽縣國土資源局在恒州鎮××村發布并張貼《征地告知書》。2018年4月2日向恒州鎮××村及有關農戶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恒州鎮××村及有關農戶關于曲陽縣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征收大西旺村土地的權屬、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的聽證事項,并進行土地調查確認。2018年4月4日曲陽縣國土資源局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上報審批。2018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冀政轉征函(2018)220號《關于曲陽縣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批復同意曲陽縣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申請,同意建設用地3.9999公頃。2018年6月5日曲陽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公告(2018年第9號),并在相關村務公示欄進行張貼。郭現豐、郭佩如、郭會如、郭印起的承包地在涉案項目征收范圍內,涉案地塊于2018年4月6日被強占。
【律師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應履行的程序及職權。因而,在郭現豐、郭佩如、郭會如、郭印起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圍內的情況下,曲陽縣人民政府未能舉證土地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占,應推定該行為系曲陽縣人民政府實施。曲陽縣人民政府組織征收郭現豐、郭佩如、郭會如、郭印起土地行為發生于2018年4月6日,而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0日才對涉案土地作出冀政轉征函[2018]220號《關于曲陽縣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復》。因此,曲陽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行為發生于建設用地批準前,屬于未經批準先行征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認定其行為違法。
此外,曲陽縣人民政府在未與原告達成相關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即強制清除其土地,且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強制清除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亦應當認定其強占土地行為違法。
曲陽縣恒州鎮人民政府自認參與強占土地行為,其強占行為亦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曲陽縣人民政府強占原告郭現豐、郭佩如、郭會如、郭印起土地行為違法;
確認被告曲陽縣恒州鎮人民政府強占原告郭現豐、郭佩如、郭會如、郭印起土地行為違法;
駁回原告郭現豐、郭佩如、郭會如、郭印起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