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1月16日,王某與白某簽定了《房屋出售協議書》。白某將其位于××市××區×鄉×村×號院內房屋以十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王某先支付房款九萬元,剩余一萬元雙方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交付。協議簽訂后,王某向白某支付放款九萬元,白某將房屋交付給了王某。但過段時間白某反悔,向要回房屋,白某便以王某是非農村戶口,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為由,向王某提出《房屋出售協議書》為無效的合同,主張要回房屋的權利。
京云律師分析
王某是非農村戶口,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王某與白某所簽房屋買賣協議為無效合同。但是,對造成協議無效雙方均有一定責任。
雙方所簽協議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被確認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則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從協議簽訂的時間及內容上,應當說是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在協議簽訂后,已依協議確定的內容各自履行了相關義務。從雙方買賣關系上看,此后白某的反悔,應當說是一種違反誠信的行為。由此給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適當賠償。關于具體的賠償數目,雙方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了評估,商議賠償的具體情況,也可以簽訂協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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