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馮先生是南京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房屋,并長期居住于此。因產業園項目建設,馮先生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2019年5月28日,街道辦向原告作出《限期搬遷通知》,要求馮先生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然而,當時馮先生并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6月22日上午,街道辦在未通知馮先生到場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將房屋強制拆除。馮先生認為依法維權迫在眉睫,通過多方咨詢,他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為其代理強拆維權事宜。
辦案經過
拆遷律師介入案件后,立即著手調查,在了解事件全貌后,指導馮先生提起行政訴訟,并向法庭提交證據。面對馮先生提出的強有力的證據,街道辦提出的異議沒有被法庭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街道辦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職權。
被告街道辦在對原告馮先生作出《限期搬遷通知》前,未對馮先生修建的房屋進行核實調查,也未依照《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告知馮先生應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街道辦在送達該通知書后,未制作行政強制決定書及馮先生未履行的情況下,作出催告書送達馮先生。
在組織相關人員對馮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時,未通知馮先生到場也未制作現場筆錄經原告或馮先生未到場的情形下的應邀到場見證人簽名確認。因此街道辦實施強制拆除馮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法院最終支持了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被告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原告馮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京云律師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所以廣大拆遷戶們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后,要積極行使申訴和抗辯的權利,在拆遷方不按照法定程序損害自身合法權益時,要積極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借助法律開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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