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炒粉起爭執女子當街遭未婚夫暴打,欲斷絕婚戀關系被索賠13萬元彩禮,沒有結婚證家暴離婚的彩禮怎樣處理?
滕女士稱,10月9日其未婚夫帶她去朋友家玩,回去路上她因為沒吃飯,讓未婚夫給自己買一碗炒粉,未婚夫說沒錢不給買并且辱罵她,將其趕下電動車當街毆打2分鐘。在路人幫助下,滕女士逃往小超市并報警。最終在民警的協調下,男方賠償了一萬元。據滕女士所言兩人已經訂婚,實際上也結婚了,但尚未領證。目前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滕女士退還彩禮、三金以及平時轉賬紅包共計十三萬元。
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因此彩禮的性質與無條件贈與不同,因為當事人給予另一方彩禮時,往往的目的性非常明確,即與對方結成婚姻,所以給付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什么情況下彩禮不返還,但相關的司法解釋從反面作出了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過的,離婚時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當事人也有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實踐中經常出現,雙方由于對法律規定不了解,僅形成同居關系的情況。滕女士與男方目前就屬于此類情況,若法院簡單的判決返還全部彩禮,反而有失公平,容易引發矛盾。所以應當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而針對滕女士被未婚夫暴打一事,滕女士當時報警后派出所出具的驗傷單現實的傷情鑒定意見為輕微傷,如果當時拒絕調解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規定要求拘留其未婚夫。在此之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對方進行人身侵害賠償(包含醫藥費、誤工費等)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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