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咨詢:
婚前的在銀行的短期理財存款.女方以我打工沒時間獲取銀行利息信息.操作為由.提出由她操作.我同意后.后來.她背著我.私自將存款取出給她妹妹開餐飲店.結果血本無歸.現在我們在離婚.在財產分割時.對她上述行為造成我的婚前財產損失.我要扣除從她所分割到的婚后共有財產份額中扣除.這樣做法律支持嗎?
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從你所說情況來看,該筆存款屬于夫妻共有,并且你同意由女方理財,女方私自將存款借給其妹妹做生意,血本無歸,但是你們依然可以要求其妹妹償還該筆借款,因此不能說是損失,實質是系夫妻共有的債權。建議離婚時候提出,將該債權作價給女方,由其補償你相關款項。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詳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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