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糾紛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一般發生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來帶您了解一下離婚時應該如何解決財產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屬于其個人,在離婚時不進行財產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是兩個人精神的結合,目的就是要共同克服人世的一切艱難困苦。當婚姻關系走到盡頭之時,也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能只是一味的索取,也不能一味付出。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有關婚姻財產方面的問題,或是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可咨詢云合專業律師網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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