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風險如下:
1.項目本身的風險
很多項目用地走的時臨時用地,不需要征收,這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需要用地完畢以后,復墾即可。補償基本沒有或者遲遲不予兌現,之后過了一段時間以后,避完風頭以后,“臨時”用地會慢慢變成既成事實,補償更是慢慢遙遙無期。
很多補償都是跟項目的收益有關的,例如建房、煤礦,一旦房價下丟、治霾行動持續,項目收益大幅下滑,項目方和被征收農戶,則需要“風險共擔”,項目黃了,企業的補償也黃了
在項目的實際運作上,我國的國情存在很多的“掛靠”,項目的實際運作人,利潤被抽走,一旦被征收人的大額補償兌現了,實際運作人基本就白干了,至于被征收人,更是人去樓空。
2.征收人的情況
農村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往往存在一些強勢的征收人,例如能源、交通等在我國都是非常強勢的央企在運作,地方政府往往對于這些央企也沒有辦法。
項目方的項目往往遍布全國,對于在征收過程中的運作與專門的部門,運作起來也是很熟練,這跟往往是人生頭一次碰到征地的被征收人來說,實力懸殊的程度,可不是一星半點。
3.被收收人的情況,
我們都知道,全國的農民工大潮形成于上世紀80年代,當年的主力60后已經慢慢地退出了這股大潮,現在的主流是70、80后,已經離開土地近20年,維護權益的時候,往往連房屋的房型、面積、位置都不太清楚了。
被征收人的情況在和征收方的斗爭中,往往還停留在信訪階段,在一個只有極少數人維護權益的大環境里面,被征收人承受的并不是財產被毀。
本期的案例發生在山西五寨縣,五寨是一個很小的縣,全縣人口僅13-16萬,要不是駐扎著“部隊”,恐怕更是不為人知。山西是全國有名的產煤大省,好采的煤當然是在一片平地上,把土挖掉,直接用挖土機把煤鏟出來,倒進貨車拉走。但是煤礦面積之大,表層土掘出來以后需要占用大量土地,附近的耕地、窯洞、平房。而且,煤價現在在治霾的大環境下,收益大不如前。被占地農戶比較慘,不走征地程序,更沒有“先補償再用地”,不肯走的直接把小山高的土堆堆在你家門口或者地里,一用就是6-8年。煤礦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面都是由超強的巨無霸央企把控著,這種情況別說縣里,就連市里、省里都要給開發企業幾分面子。所以,補償遲遲沒有到位,有可能隨著全國“無煤化”的推進,受害人就成了冤大頭。不過好在按照程序,及時立案,也按照開庭程序詢問了被告,我們涉及了層層的訴訟,政府和項目方解決問題。在層層壓力之下,施工單位最終和被征收農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
農村的補償依據標準,我們以《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為例主要,談一談,目前主要分為三類: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的征收2.征收采煤塌陷地3.其他征收
一般實際的補償額,往往在實際的項目中,還會制定更加細致的方案,江蘇的這個《辦法》也僅僅原則性的規定
第三類土地征收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1.耕地的征收補償補償費為被征收前平均產值的10倍,而平均產值,依據四種地類,補償額從1200元到1800元不等,其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依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作相應的提高
2.安置補助費為:根據四種不同的地區分別為11000元到20000元。
3.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這兩類補償金額和標準,則沒有規定細則
根據我們的工作經驗,在實際的案例中,有非常大的差異,甚至想房屋、院子、倉庫等都作為地上物來補償,至于這些最重要的財產補償程序和標準,除了看被征收人的《公告》以外,我們認為對征收人比較有利的程序是,首先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征收,轉變為國有土地以后,地上物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補償對于當事人最為有利。
至于青苗的補償,江蘇的條例也沒有明確。律師建議如果有年產值的,按照年產值的5-20倍來估算賠償額,沒有年產值的,建議當事人首先做好財產記錄,必要的時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