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楊某與李某系自由戀愛,經初步了解后,雙方在家庭的催促之下,于1998年登記結婚,共同居住于楊某的父親去世遺留的房屋之中,結婚后,雙方感情尚好,并且生育有一子,生活還算幸福,然而,2009年是我國經濟不景氣的一年,由于對外出口貿易的減少,2009年楊某所在公司經營不景氣,楊某被迫下崗,一直失業在家,生活的經濟來源主要靠妻子的工資來維持。由于楊某一直失業在家無所事事,就逐漸養成了吸煙、酗酒、玩牌的惡習,飲食、作息也沒有了規律。命運總是在人最為低落的時候開玩笑,2009年底,楊某突患疾病,高血脂、高血壓、肝功能異常、半身不遂等病癥纏身,家庭的所有積蓄都用在了給楊某治病上。照顧這個家的重任就全部的壓在了妻子的身上。
在這樣的情況下,楊某仍與李某經常吵架。在2011年初,楊某競以李某不照顧家庭、不噓寒問暖、對楊某不管不問、不履行扶養義務、隨意遺棄家庭成員為由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孩子歸自己撫養,并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家庭的扶養費,大大小小的生活花銷全部進行主張。并且李某被趕出家庭,無家可歸,暫居于其姑姑家中,當前不僅生活捉襟見肘,還要拿出精力應對所謂的“丈夫”的訴訟。
【京云離婚律師獨家解析】
從本案來看,孩子是本案的糾紛關鍵點,楊某自始至終主張兒子的撫養權歸其所有,但是從本案的具體情況分析,將兒子的撫養權判決給楊某不現實也不懼有可操作性。
在楊某生病以前,孩子一直跟著女方生活,在教育、輔導、生活方面,女方付出的最多,并且在日常的生活中,楊某對孩子的生活不管不問,李某更加的熟悉孩子的日常生活習慣,在感情方面更加的親近。
現實的角度來看,楊某當前處于沒有經濟生活來源的境地,并且身體患有多種疾病,且楊某的生活習性惡劣,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綜上所述,孩子的撫養權判令給李某更加的合適,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楊某應當向李某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在本案中,楊某起訴離婚時,一并主張了一定的扶養費,扶養費是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尤其是在一方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這是在我國的法律中最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本案中,楊某是否有權利獲得相應的扶養費呢?楊某并不是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基本情況,雖然身患多種疾病,但還沒有到不能自理的地步,并且在疾病方面,根源在其自身的不正常的生活及飲食習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還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因此,本案來講,將全部的責任強加于李某一方并不成立。
楊某在本案中對《婚姻法》規定的各種費用都進行了主張,說明楊某對婚姻法的了解程度較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這里面,楊某所依據的正是第四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從法律上講,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在本案中,楊某不屬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并且在本案中,李某通過人證及單位開據的證明等其他形式,證明為了給丈夫治病不斷地請假,一直履行了對楊某的扶楊照顧義務。因此,主觀確定李某的遺棄行為并不妥。
【涉案相關法律法規】(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婦女權益保護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為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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