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進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使用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筑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那么,國家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小編帶您了解一下吧。
一、國家臨時占地補償標準
根據占用的土地性質、地區等的不同,所補償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1、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用地,按照臨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2、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臨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3、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按照臨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3至5倍實行一次性補償。
4、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5、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一般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二、國家臨時占地補償計算方案
臨時占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將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當地的標準計算即可。
三、臨時占地的情況
1、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后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筑或者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
2、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西安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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