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土地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我們都知道土地征收時會有一定的補償,在補償結束之后才會進行征收,但是,有很多的拆遷方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拖欠被拆遷人的補償,或是先拆遷,再補償,這樣做很有可能會損害到被拆遷人的利益,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怎么辦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來帶您了解一下吧。
一、維權方式
1、申請裁決的范圍申請裁決可以對年產值補償標準、倍數補償標準、附著物補償標準三項申請裁決,只要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2、申請裁決程序
(1)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說明認為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2)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3)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3、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4、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二、相應的處罰
1、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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