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房屋拆遷案例:強拆過程中,復議維持后又提起行政訴訟,京云拆遷律師助力訴訟。
2022-04-22 閱讀:754 京云拆遷律師
復議維持,是上級機關經過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對原告的結果,即不改變原告的權利義務。具體來講,是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的行政決定而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維持原機關的行政決定的行為。當事人不滿復議維持決定,可以將原機關與復議機關告上法庭。那么這個時候的行政訴訟如何處理,來看看京云律師代理過的勝訴案件。
萬先生是重慶市沙坪壩區××號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房權證104字第1××8號《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位于嘉陵江磁井段防洪護岸綜合整治項目征收范圍內。隨后,當地政府對該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因按房屋坐落地址郵寄送達該《評估報告》給萬先生,顯示“收件地址無收件人”,故區房管局于2016年9月7日在重慶時報上發布《送達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在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到征收項目現場辦公室領取《評估報告》,逾期未領取的,即視為送達。
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間,區房管局和萬先生代表多次就征收補償內容進行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4月23日,當地政府作出沙府房征補決字[2019]第X號《征收補償決定書》,并于2019年5月24日將該《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原告,原告收到該決定書后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萬先生不服這個補償決定書,于是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該市政府復議維持,于是萬先生委托京云律師代為訴訟。
庭審中,京云律師稱:2019年4月23日,被告沙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存在以下違法事項:
首先,被告沙區政府的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征收應實行先補償,后搬遷的程序,且不得采取斷水斷電等措施的規定;
其次,被告政府沒有依法進行評估,房屋評估價遠低于市場價格,且對原告一直在使用的證外面積未做評估;
第三,被告沙區政府未將房屋分戶評估報告和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原告。
綜上,被告政府作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程序嚴重違法,補償面積與實際不符,嚴重損害原告利益。被告市政府經復議后維持該決定也侵害了原告利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沙區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補決字[2019]第10號《征收補償決定書》;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復[2020]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判決被告沙區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按同地段市場價補償原告;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沙區政府答辯道:該《征收補償決定書》系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規定的程序作出,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合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政府答辯道: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內容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過法庭辯論,法院整理了兩個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否合法。
京云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故被告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法定職權。同時,現被告沙區政府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明確自愿放棄了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徑直作出只有貨幣補償方式的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撤銷區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沙府房征補決字[2019]第X號《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撤銷被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渝府復[2020]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責令被告區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原告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