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理力爭訴違法,靈活應對取成效_天津市和平區在其兒子的幫助下,向北京市京云律師事務所咨詢并委托我所辦理有關騰遷事宜
2021-10-15 閱讀:37
王某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區新華路*號,是廣大老百姓中的一員,天津市和平區為創造美麗天津,加快城鎮改造建設進程,因此在2012年騰退拆遷工程進程較快,王某居住的地區為騰退拆遷的重要地區,當地政府一直催促王某搬遷,在此過程中當地政府沒有向當事人公示任何信息,并且政府為了減少開支,極大的縮減了給予王某的拆遷補償款數額,拆遷也正是于此,雙方陷入僵局,王某所居住的房屋很可能面臨強拆的危險。2012年5月,鑒于原告因歲數較大,原告在其兒子的幫助下,向北京市京云律師事務所咨詢,并委托我所樂律師辦理有關騰遷事宜。

相關法條(部分):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筑,按照年度綜合整修和保護利用計劃,需要歷史風貌建筑承租人騰遷的,歷史風貌建筑整理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騰遷許可,并對承租人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異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安置或者異地房屋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應當高于被騰遷房屋市場評估的價格。實行異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標準應當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案件辦理:
一、我所樂律師與當事人進行深度地溝通了解基本案情,當事人提供其所知道的相關的文件及情況,我所律師結合當事人所說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確定案件進行思路,基本確定談判加起訴的方式推動案件進程。
二、樂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樂律師來到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查閱本案案卷時才發現被告為天津**公司頒發了騰遷許可證。經律師調查,在發放騰遷許可證的過程中,被告既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也沒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隨后我所律師代理原告起訴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銷騰遷許可證。在庭審之中據理力爭,大量擺明案件拆遷過程中的違法情形,依據本案的行政裁決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中止執行。博得了當事人和法官的認可。以下是部分事實情況:
1、很多材料是虛假的,無法確認到底是否真實、合法。
2、本案的騰遷的依據違法——騰遷許可證
(1)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實施綱要》明確規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2)騰遷許可證已經過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騰遷方出具的承諾書:申請人不知道、沒有日期、調整幅度沒有寫清楚、調整數額沒有寫清楚,不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4)評估報告不合法:房屋評估報告沒有估價師簽字不合法,是騰遷方單方委托,未附估價機構的營業執照,沒有估價師的資質證書,從評估的結果看,遠遠低于市場價值,僅僅為16萬。
3、本案的原告沒有獲得安置,騰遷的前提不存在。根據2005年《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筑,按照年度綜合整修和保護利用計劃,需要歷史風貌建筑承租人騰遷的,歷史風貌建筑整理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騰遷許可,并對承租人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異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安置或者異地房屋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應當高于被騰遷房屋市場評估的價格。實行異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標準應當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四、我所律師從程序和實體雙方面進行法庭辯論,使政府部門難以掩蓋相關的違法事實,迫于壓力,拆遷部門相應讓步,我所律師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提出多種解決方法,其中最為有利的是進行調解,這樣一方面不僅縮短了案件辦理的時間,為當事人減輕了心理壓力,另一方面,讓拆遷部門能夠及早的解決問題放松了對原告的施壓力度,提高了補償,經過多輪的較量,完全的達到了原告的期望值,鑒于此,我所律師成功的利用調解的方式使原告獲得了滿意補償,完美收官。
老百姓的生活要求其實很簡單,無非是四個字“安居樂業”,如果我們連這樣的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證,我們又如何的生活呢?“學法、懂法、用法”是我們作為律師的責任,捍衛人民的合法權益更是我們矢志不渝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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