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保姆因粗心大意將女童滯留在電梯內,隨后電梯升至8樓,女童走出電梯后不久從8樓墜亡。
孩子的父親陳先生表示,是通過家政公司雇傭了具有高級母嬰護理師證書的保姆吳某。并且陳先生一家還給保姆吳某開出月薪8000元,每年13薪的條件,讓其看護自己2歲大的女兒。
然而,在吳某工作的第七天,就發生了悲劇。
據陳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日,吳某和孩子一同進入電梯,電梯下行期間,吳某一直在低頭玩手機,到了一樓后便獨自走出電梯。在電梯門即將關閉時,吳某才發現孩子沒有出來,但為時已晚。孩子上了8樓后便消失在監控畫面中,接到電話的陳先生最終在2樓的平臺上發現昏迷不醒的女兒。不幸的是,女孩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并且,據記者調查發現,女孩在8樓所跌落的窗戶距離地面分為兩段,每一段均不到五十厘米,這種高度無論對于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隨時都有墜樓的風險。
事發第二天,孩子的母親趙女士便報案稱保姆吳女士過失致2歲的女兒死亡。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認為此案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已進行立案偵查。與此同時,孩子的父母也表示:“先追究保姆的刑事責任,后續將繼續追究保姆和物業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保姆的行為將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保姆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事件中,基于雙方雇傭合同的授權,保姆對孩子負有明確的看護責任,但保姆沒有盡到安全照顧的義務,因為疏忽大意造成了孩子墜樓,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保姆可能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童的父親陳先生后續又該如何追責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女童的父親陳先生后續可以依據與家政公司簽訂的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張違約或侵權賠償責任。另外,物業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證實物業對小區應安裝保護措施而未安裝、未改善、未及時維修的,陳先生也可以向小區物業主張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后,王興華律師還說到,不管最終如何追責,孩子的生命都已無法挽回,只能希望這件事能夠起到警示作用,無論是父母還是其他人,在帶孩子時一定要提高責任心,一刻也不能疏忽,不要再讓悲劇重演。
京云律師這里也提醒各位家長: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要做好防護措施,看管好孩子不前往危險的地方。并且還有加強對于孩子的安全教育,告誡孩子不要在陽臺、窗臺附近或頂樓嬉戲,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識 。
法律鏈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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