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的舅舅無兒無女,陳先生擔心舅舅上了年紀無人照顧,便主動要求照顧舅舅的生活起居,雙方自愿達成《遺贈扶養協議》,舅舅答應在去世后把自己所有遺產留給陳先生,其中包括一套住房。
但是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后,舅舅私自將這套房子給賣了,所賣房款供自己花銷。陳先生對此并不知情,仍然為其忙前忙后,支付各種生活及治病費用。陳先生現在知道了舅舅買房的事情非常生氣,將舅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且讓舅舅返還這些年自己支付的各項費用。
一、陳先生能否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陳先生和舅舅兩人自愿達成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就應該本著誠信原則,切實地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既然當初簽協議時約定了舅舅將全部的遺產留給陳先生,那雙方應當均認可“遺產”中包括這套住房。
陳先生日常照顧舅舅生活起居,支付各類所需費用,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而協議中雖然沒有限制舅舅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是舅舅私自將名下房屋出售,隱瞞所得房款,這種行為顯然不恰當,存在故意使自己的財產轉移或者減少的可能,屬于濫用權利,有違誠信原則,亦會導致陳先生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陳先生可以請求解除這份遺贈扶養協議。
二、舅舅是否需要返還醫療費生活費等花銷?
王興華律師表示:因為協議是舅舅的原因導致解除的,所以舅舅應當償還陳先生為其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生活費等各類供養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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