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未變更承租人,被安置的同住人如何分配拆遷補償款?
2021-10-22 閱讀:175
基本案情:
梁先生一家是雙木胡同的老住戶,作為承租人的梁先生一直與妻子、孩子共同居住著兩間共有房屋。梁先生夫婦共有子女三人,兒子梁一平,梁小平,女兒梁曉燕。子女長大后住不下,就又自行加蓋了一間8米的自建房。以后子女相繼結婚,梁一平一家三口的戶口在本院分戶,梁小平也在本院分戶,梁曉燕和她孩子的戶口與梁先生夫婦在一起。2000年梁先生夫婦相繼去世。2003年梁先生承租的公房屬于拆遷范圍,由于該住房的承租人一直是梁先生,沒有變更,經共同居住人協商同意實行貨幣補償,放棄其他安置方式,并委托梁一平作為乙方與拆遷人(甲方)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乙方現有戶籍人口6人,應安置人口6人,分別是:1、戶主梁一平,之妻王玲,之女梁思玲2、戶主梁小平,3、戶主梁曉燕之女黃靜。最后共獲得拆遷補償款48萬元。

在分配拆遷補償款上,梁小平主張按3戶分,三兄妹各占一份,梁一平主張安置人口分,六個人各占一份。兄弟之間各執己見,互不相讓。該補償款應當如何分配呢?梁一平找到了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求助。
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經過研究,得出如下結論:由于本案被拆遷房屋是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去世后沒有再變更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安置對象的六個人均是原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應當用于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如果被安置人之間達不成共同購買房屋解決住房問題的協議,則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解決自己居住問題的方式,也都有權處分屬于自己的份額。所以,被安置的共同居住人對于拆遷補償款具有平等的權利,一般應當遵循按被安置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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