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先生是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某鎮村民,在1984年的時候X先生自建了一所房屋,建筑面積為39.86平方米,1988年當地國土部門核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04年3月份,X先生因“舊房為危房,需要拆建”為由,申請了《房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填寫了《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表》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申請面積為90平方米,當時,村委會作出“同意報建”的意見,并經過了鎮政府的審核。X先生大概在2007年至2010年之間出資興建了該房屋,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沒有辦理土地證。自2019年6月份開始被告對原告作出《告知書》、《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書》、《催告書》、《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等一系列的文書。最終在2019年7月16日,強制拆除了原告X先生的房屋。
廣州市南沙區行政強制拆除案件
勝訴!勝訴!
原告X先生與代理律師景海競、張友伶律師分別在2019年8月份、9月份針對被告的行政處理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了訴訟。在庭審上,景律師和張律師結合提前收集到的大量證據材料,用自己多年的庭辯經驗幫X先生進行了辯護。最終,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從本案學習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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