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陳先生于2018年在某荒坑地建造房屋用于生產生活。
2020年3月8日,該市城市管理局以上述自建房屋系違法建筑為由,向陳先生送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陳先生于2020年3月14日前自行拆除該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則依據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并告知陳先生如不服該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限屆滿后,陳先生未自行拆除。但城市管理局未依法作出、送達強制拆除決定,并直接于2020年3月24日對該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陳先生不認可城市管理局強拆的行為,找到京云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庭審現場
法庭上,京云律師稱:首先,該市城市管理局發布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缺失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未對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進行性質認定,也未向我方當事人作出并送達告知書、催告書等,未保障我方當事人陳述、申辯之權利,且在復議、訴訟法定期限前實施拆除。其次,根據法律規定,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才能實施強制執行。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實施拆除行政行為時,并未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其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犯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原告建筑屬于違法建設,被告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確認涉訴拆除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律師稱:我方當事人的房屋雖是違法建筑,但是該市城市管理局未依法作出、送達強制拆除決定并發布公告,而是直接進行了強制拆除,未依法履行強制拆除程序,屬于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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