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判定規則有哪些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其中內容主要是拆遷當事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的約定。有效的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無效的補償協議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拆遷補償協議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無效呢?根據我國《民法典》、《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當事人對相關拆遷補償有異議的或者認為相關法律適用有異議的,是有權聘請律師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的,但具體的賠償標準并不是律師能決定的,一般情況下應當經當地的政府部門調查研究后作出賠償的標準,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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