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無效的情形
實踐中,存在無效情形的判決思路大抵如此:
(1)未經安置房共有人同意。
(2)轉讓合同性質上屬于債權債務概括性轉移,故應經合同征得對方的同意,未經同意,應為無效。
(3)(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資格轉讓與身份密切相關,基于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合同權利具有人身依附性,轉讓因違法而無效。
(4)出賣人在安置房未確定前,享有的僅系某種特定性質安置房的請求權,而非房屋所有權。
(5)不具有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買受人購買集體土地上的安置房,因違法而無效。
(6)買賣標的物表述不清,回遷安置房尚未定位,回遷指標無法更名。買賣合同標的物不確定,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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