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貴州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黔府函〔2009〕25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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