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在進行合法強制拆遷的全過程中必須要拿出相應的文件證實強拆的合法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的拆遷方在未出具規范性法律文件就認定當事人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責令其限期拆除。遇到這種情況時,面對政府的壓力很多當事人都不知道應該如何做,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是如何幫助當事人維護權益的。
案件詳情
2017年6月12日,某鎮政府向趙女士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通知書稱趙女士未經批準私自占用耕地建設的庫房,屬于違法建筑,限5日內自行拆除,并完成復耕。逾期不拆除的,將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拆除。趙女士并不認可鎮政府這則限期拆除通知書,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庭 審
在法庭上,京云律師稱:我方當事人依據簽訂的《租地協議書》,對該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我方當事人投資在該土地上建設廠房,用于生產經營合法合規。但被告鎮政府不僅對于事實認定不清,作出此通知前也沒有告知我方當事人相關事實、理由及依據,更沒有告知我方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剝奪了其陳述申辯的權利。并且,被告鎮政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以“拆違代替拆遷”,行政目的不具合法性,故被告嚴重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利益。 被告鎮政府未提交答辯意見。 緊接著,京云律師稱: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在這件事中,被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認定我方當事人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應當對其認定的事實提供充分證據證實。
但是在庭審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和程序合法,故視為被告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應予撤銷。 最后,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撤銷被告鎮人民政府對趙女士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得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且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如果沒有相關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即可認定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可以依法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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