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們法律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立遺囑,早早將身后事安排妥當。但是你知道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有什么區別嗎?如果爺爺想將遺產贈與孫子,該如何操作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包先生的爺爺名下有一套房屋,作為孫子的包先生一直對爺爺盡心照顧,于是爺爺決定將這套房子贈予給包先生,兩人一并寫下贈與協議。不久后爺爺便離世了,包先生意識到此時爺爺贈與自己的房屋還未過戶,但包先生的叔叔卻不愿意協助辦理過戶,認為這套房屋在爺爺名下,屬于爺爺的遺產,不認可贈與的事實。包先生沒辦法,只能訴諸法庭。
問題:包先生可以要求叔叔配合過戶嗎?叔叔有權撤銷贈與協議嗎?
在贈與合同真實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雖然爺爺去世了,包先生仍然可以向爺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的房產沒有過戶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我們認為贈與的撤銷權應該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獨有的權利,這個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如果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這種撤銷權,那么由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繼承人為了自身利益會毫不猶豫地動用這個權利,那受贈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護,也會違背贈與人的真實意愿。
在本案中,包先生悉心照顧爺爺直至其去世,爺爺生前也沒有撤銷贈與的意思,因此這個贈與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叔叔不能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更要協助包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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