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機關都不能不調查取證就憑空認定房屋的性質,應當進行客觀、充分的調查,在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同時,不論限期拆除的屬性是什么,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行為都必須一樣地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尊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利。下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件詳情
原告董某稱其戶于1995年5月經原某鄉人民政府和原某鄉下街村公所統一規劃、分配,有償獲得位于某村瓦窯××宅基地一宗,后于2011年5月獲批相鄰另一宗宅基地,并在繳納相關費用后建設房屋用于居住。被告某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因縣城東入口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為達拆除原告房屋之目的,在未經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于2017年11月17日,以原告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住建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州住建局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告不服行政復議結果,于2018年2月9日向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找到北京京云律師尋求幫助。
庭 審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于2018年3月24日,以原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程序瑕疵、拆除期限不詳及處罰金額不明的情形”為由,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州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
2018年3月25日,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州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2018年6月14日,被告對原告作出漾城立罰《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戶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村民小組××中隊斜對面建蓋框架結構住房一幢四層。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原告戶以下行政處罰:自收到文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該決定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送達。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京云律師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被告作為縣級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職能部門,有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遵循行政程序。
另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其次,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除外。”
而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事先告知程序,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原告訴請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8年6月14日對原告董躍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限拆通知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影響極其嚴重,若被征收人忽視不理很有可能導致在經過訴訟時效后,行政機關依據該限拆通知拆除房屋,建議被征收人在收到文書時務必要引起重視,必要時借助專業律師的幫助,以防錯過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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