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是北京市某區某村的村民,在2005年的時候依法在村里申請獲得一處宅基地用于建房并與家人多年來一直在所建房屋內居住。可是13年后,房子在2018年12月17日被被告強制拆除了,最令人不解的是,拆除的全程,作為房子的合法擁有者桂某一直都不在現場,自己也是因為接到了鄰居的電話才知道自家的房子被拆了,等到桂某匆匆趕回家里后,只看到自家房子變成了一片廢墟。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頭霧水的桂某很是不解,在多番了解詢問之后,找到了京云律所的律師請求律師幫忙解決,在交談之中,京云拆遷律師了解到:原來在2018年6月,被告因北京新機場噪音區治理和周邊綜合治理項目開始對桂某所在村的相關住宅房屋進行騰退拆除,可是桂某認為該項目沒有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等合法手續,同時對補償標準及補償數額未能與被告協商達成一致,所以并未簽訂騰退補償安置協議。
可是桂某也沒有想到被告為達目的,在明知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均為合法審批取得,不存在任何違法建設行為,依然向自己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非法認定桂某存在違法建設行為,并在桂某依法申請復議期間,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對桂某宅基地上房屋進行違法強制拆除。
經此,桂某很是心急,京云拆遷律師第一時間對當事人進行了安撫工作并利用豐富的辦案經驗,快速理清了辦案思路。京云拆遷律師代理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在庭審期間,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所訴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不存在行政違法。并且已經告知原告未取得規劃許可屬于違法建設,且通知原告當日到達拆除現場。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認為: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違反《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未取得規劃許可在村里建設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未經向原告及有關部門詢問調查核實就對原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在原告對《強制拆除決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又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屬程序違法。并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對原告建設的涉案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按照上述相關規定履行了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對原告桂某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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