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我的申辯,就強制拆除我的建筑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程序違法。
2002年3月2日,陶某在南京市某地注冊成立農機門市部,用于經營農機配件零售、五金零售和機電維修。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為自己的父親。
經營場所位于南京市××區××王府××河堤處,該處堤防迎水面設置了用于運輸貨物的鋼絲繩固定點,建設了運輸軌道,堆放發電機、空壓機等物料。
2017年3月27日,被告水務局對原告進行調查詢問,原告陳述稱設置鋼絲繩固定點、鋪設軌道等建設行為未辦理許可手續。
可是到了2017年5月10日的時候,陶某卻收到了被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書》,稱被告已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送達了001號《限期拆除通知書》,但陶某表示自己并未收到通知。另外,陶某認為,涉案建筑物是自己的父親建設,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也是自己的父親,而非自己,被告的送達主體明顯錯誤,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向自己送達001號《限期拆除通知書》,屬于程序違法。
可是還沒等到自己申辯的時候,上述建設就都已被拆除。
事后陶某找到京云拆遷律師請求幫忙代理此案,為自己維權。
庭審中被告辯稱:
自己以EMS快遞方式向原告送達,郵寄狀態顯示是原告本人簽收;
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聲稱其實際經營的門市部經江寧區工商局批準設立,取得了營業執照,但工商營業執照僅賦予其從事農機配件零售和機電維修的權利,不會也不可能授權其從事違反水法律法規的活動。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維護被告依法履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行政執法的告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時,可以采用口頭等其他方式。但是依法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另外,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記錄并歸入案卷。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并采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而此案證據顯示,被告作出001號《限期拆除通知書》前,沒有履行告知相關執法事實、理由、依據、陳述申辯權等程序,不符合上述規定。被告辯稱其執法文書向原告告知了相應的權利,但被告提交的《履行義務催告書》等的證據均是其作出后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過程中形成的證據,不能用于證明001號《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合法性。
經過京云拆遷律師有理有據的力爭,最后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作出的001號《限期拆除違法構筑物通知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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