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用于居住的房屋位于保定市××××鎮東坑,因為“工程項目”的建設,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該項目征收范圍之內,拆遷補償問題也正在協商之中,尚未簽訂補償協議。然而在2017年5月20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強拆文件的情況下,先對原告房屋采取強制隔離措施,后使用大型機械予以強制拆除,該強拆行為造成王先生大量物品盡毀,給王先生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致使王先生家庭居無定所,也失去了后續的生活來源。王先生認為,為達到逼迫自己簽訂補償協議的目的,被告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拆原告房屋,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遂找到京云拆遷律師,說明了案件情況,請求幫助自己維權。京云律師認為被告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拆王先生的房屋,違反了《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權益,并代理了王先生的案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對原告房屋進行強拆并毀壞屋內物品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辯稱:
自己已經發布房屋征收的公告,并已生效。因原告不同意征收,并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征收原告的房屋,但是原告對該征收決定不復議,也不履行。之后作出限期搬遷通知書。 房屋征收指揮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未給原告造成大量物品盡毀。 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不違法。 綜上,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王愛軍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答辯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作出并送達涉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該征收補償決定書載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20日被強制拆除,該拆除行為發生在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內,且被告未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強制執行即強制拆除房屋,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經此質辯,法院同意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最后判決:
確認被告2017年5月20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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