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租賃,合法買賣的房屋卻被政府認為違法建筑,這是怎么回事呢?京云拆遷律師又是怎么樣幫助原告勝訴的呢?
為了加強工業園規劃與管理,當地政府同意四鑫公司入駐。2003年9月9日,該公司與郝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該村10畝土地租賃給郝某。2006年9月9日,該村委會與季某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該村委會將上訴土地租賃給季某。2006年11月4日,郝某與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上述土地上自建房屋與建筑物出售給季某。2009年4月20日,該村委會證明四鑫公司于2006年倒閉,將原承包的涉案土地流轉給季某經營使用。經過多次租賃,目前10畝土地及其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權人均是季某。季某稱其承租涉案土地及購買地上物后,在涉案土地上新建和翻建了部分建筑。同時,2012年3月30日,法院確認該村委會與季某于2006年9月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2019年當地政府卻想要將季某的房屋拆除。2019年7月18日,宋莊鎮政府在涉案建筑外墻上張貼《公告》,說明其是違法建筑,要求季某限期拆除。2020年8月14日,當地政府作出《催告書》,要求季某收到催告書起2日內自覺履行《限拆決定書》的內容,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將依法強制執行。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20年8月17日,當地政府作出《強拆決定書》主要內容為,政府決定于2020年8月19日8時后,對上述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2020年8月23日,該政府對涉案建筑進行了強制拆除。同時,雙方沒有就拆遷補償協議達成一致。季某不服當地政府的行為,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通過招商引資政策于2006年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和《房屋買賣協議書》,合法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權,且經過(2012)通民初字第3536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合法占有土地。但被告政府在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季新的廠房、損毀附屬物、相關設施設備等,致使季新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且至今未予賠償或補償。被告強拆行為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程序嚴重違法。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宋莊鎮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強制拆除季新的廠房、損毀附屬物、相關設施設備等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涉案建筑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答辯人基于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職責,對涉案建筑作出強制拆除行為,系依法履行職責,且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程序,并無不當。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本案中,被告政府在作出行政強制拆除行為之前應當盡到調查核實的義務,被告在知曉土地承租權利人以及涉案建筑還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的情況下,徑行作出無主物認定,且均未采用合法的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文書,亦未等待《限拆決定書》所載明的復議及訴訟期限屆滿時即作出《強拆決定書》并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剝奪了原告的救濟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
經過法庭調查環節,法院整理了以下爭議焦點:被告政府將涉案建筑認定為違法建設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原告購買及建設涉案建筑具有政府招商引資的背景,存有政府許諾情形,涉案建筑由于歷史原因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系特定歷史情況下政策因素所致。因此,法院認為應當考慮原告的信賴利益,涉案房屋不屬于違法建筑。同時,被告的拆除行為不合格法律規定。綜上,被告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對原告承租土地上的建設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理應撤銷,但因涉案建設已拆除完畢,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最終判決確認被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強制拆除原告承租的十畝土地上地上物的行為違法。
逼迫簽訂補償協議,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拆原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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