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合伙人王女士在2003年通過轉讓合同,依法租賃山東莊鎮某處備戰庫與某處雞場用地及地上相關房屋等建筑物。王先生和王女士分別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2004年,王先生更換涉案建筑的門窗,改造房頂為彩鋼頂,并在院子上方加蓋彩鋼瓦。
2018年3月13日,該鎮政府作出《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認定原告在北京市平谷區山東莊鎮的建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定擅自建設、搭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責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違法建設,15日內自行拆除所建構筑物,逾期不拆除被告將強制拆除。
2018年3月23日,王先生向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2018年4月8日,被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決定于2018年4月11日對原告擅自建設的廠房的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2018年4月11日,被告對涉案建筑實施強制拆除。2018年5月12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該鎮政府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違法。王先生不服該鎮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委托京云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對上述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同時對上述土地上原有建筑房屋具有合法的所有權,任何個人和單位均無權予以侵害。被告在未經客觀的調查核實,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于2018年4月8日,單方向原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單方面認定原告具有未經許可擅自建設廠房的違法建設行為,并徑行認定原告的房屋等建筑為違法建設,并于2018年4月11日對原告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綜上,被告對原告房屋進行行政強制拆除的行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且存在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依法確認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對原告位于平谷區山東莊鎮魚子山村相關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的房屋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系違法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拆除。被告接到區縣相關部門的處理建議的函之后進行拆除行為,系合法行政行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平谷國土部門將原告違法建設案件移送被告處理。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據此,被告山東莊鎮政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本案中,被告認定涉案建筑屬于違法建設,但被告未提供涉案建筑是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證據,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根據該條規定,針對違法建設,行政機關應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在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后實施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國土部門移交的處理建議函之后,未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催告、公告等程序,且在行政復議期間對涉案建筑進行強制拆除,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的部分觀點,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