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行政法上兩個基本的救濟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我國迄今為止有關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銜接關系最為直接的法律規定。那么行政復議與訴訟的具體銜接是怎么樣的呢,來看看京云拆遷律師代理過的案件。
2005年11月20日,張先生與王先生、蒼頭村委會簽訂《協議書》,約定王先生使用的土地轉給張先生使用。2017年11月10日,張先生與蒼頭村委會簽訂的《清退確認書》載明,依據通州區藍天保衛戰工作方案,為加快對散亂污企業的清退工作,需對張先生的地上物進行清退拆除。2019年9月5日,張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廠房及地上附著物被拆除為由,以張家灣鎮政府為被申請人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并提交證據材料,請求確認該政府強制拆除蒼頭村廠房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該政府2019年9月16日收到申請后,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通政復字《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答復內容大致意思是,張先生與蒼頭村委會就涉案房屋已經達成騰退協議,張先生未履行騰房義務導致涉案房屋被拆除,該拆除行為屬平等民事主體履行協議之行為,非《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故張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張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張先生不滿政府的復議決定,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京云拆遷律師收到委托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收集證據。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019年5月5日,原告廠區及全部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拆除,原告2019年7月15日確定系張家灣鎮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廠區及地上附著物,遂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被告通州區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被訴復議決定,但該被訴復議決定事實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撤銷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
被告稱: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回答: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與蒼頭村委會2017年11月10日簽訂的是《清退確認書》,并非騰退協議,且該確認書內容系雙方約定為了確保當地政府計劃,依據通州區藍天保衛戰工作方案,為加快對散亂污企業的清退工作,需對原告的地上物進行清退拆除,與騰退無關。其次,被訴復議決定認為爭議拆除行為屬平等民事主體履行協議之行為,但并未提供該主張成立的證據。
最終,法院人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部分觀點,判決責令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案件受理費由被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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