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時常能夠聽到,當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可以說,這些部門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很多的幫助但是,有些時候,我們難免遇到維權困難的問題,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部分機關不履行他們的職責,對于這些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應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拆遷律師是怎么做的。
2018年7月17日,黃先生得知所居住的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在征收范圍內,但是,施工單位在樓旁搭設安全防護架,在單元出入口設置專用封閉的安全防護棚通道,嚴重妨礙了黃先生的出行,因此,黃先生向南明區執法局郵寄《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請求南明區執法局查處該違法搭建行為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要求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自己。南明區執法局工作人員于2018年7月19日簽收郵件,但是經過了很久時間,執法局也沒有作出答復,于是黃先生找到了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舉證稱:南明區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遷的方式進行征收,對貴陽師范學校教師宿舍樓采取違法搭建圍欄的方式進行阻路,嚴重影響原告出行。原告作為利害關系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郵寄送達《違法建筑(私自搭建腳手架圍欄)查處申請書》,被告已于2018年7月19日簽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施工單位為正常實施征收工作而對已搬離的住戶的附屬設施進行拆除,為保障未搬離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對案涉房屋進行了安全防護架和防護棚通道的搭建,并非違法搭建。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拆遷律師再稱:涉案房屋搭建的腳手架是否為違章建筑并不影響被告對申請書作出答復,被告在收到申請書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原告結果,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法院認為: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南明區執法局郵寄《申請書》,被告于2018年7月19日簽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違法建設的舉報、投訴,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被告南明區執法局在收到原告郵寄的舉報材料后,應在兩個月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間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但被告至今未作處理答復,屬不履行法定職責。因此,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確認南明區執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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