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中的那些非公開信息如果逾期處理的話,很可能會導致那些需要這些信息的人導致無法證明自己的情況,這就會導致敗訴情況出現,對他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政府信息公開處理逾期的話是需要承擔后果的,當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開的,在之前我們應該進行申請,一般來說都是可以通過的。但是政府的答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汪先生說自己在2019年11月4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至今未進行答復,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自己不服,提起訴訟,請求責令被告就自己2019年11月4日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在庭審中,汪先生提出自己申請寄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是2019年11月4日,被告簽收的時間是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自己答復的時間是2020年5月份,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未及時履職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時被告辯稱: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請信息不詳,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詳細信息以供查詢回復,但是一直無法聯系上原告。2019年12月24日與原告的律師聯系,要求原告提供具體信息后可根據具體事項回復,原告同意到被告開發區分局處查詢。后因疫情影響,原告一直未到被告處提供相關信息,也未來查詢。2020年4月23日,經與原告律師聯系,原告同意來開發區分局查詢,但至今仍未查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郵寄給原告,原告已簽收。所以,被告認為自己依法向原告進行了信息公開,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對此答到:汪某要求市自規局公開汪仁片區二期棚改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雖然市自規局作出的告知書中已明確告知汪某,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時進行了說明,應當認定市自規局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市自規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汪某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市自規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超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答復期限的規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超期,可確認市自規局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最終的法院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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