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居住權,一般是指對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一直以來,我國并無居住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民法典》設專章對居住權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那么,擁有“居住權”的房子遭遇拆遷,居住權人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
廖奶奶和張爺爺是再婚夫妻,前些年張爺爺去世之后曾留下一份遺囑,說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給子女,但是廖奶奶可以在房子里居住至百年,子女們任憑誰也不能趕走廖奶奶。廖奶奶原本以為,有了遺囑上這句話,就可以踏踏實實在這套房子住到百年,可沒成想,前不久這套房子拆遷了,子女拿走了經濟補償,根本沒要房子。這次拆遷,導致了廖奶奶無家可歸,她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廖奶奶雖然和張爺爺的子女沒有血緣關系,但在張爺爺去世前廖奶奶悉心陪伴照顧,現在被如此對待不僅與道義相悖,在法律也不支持。
張爺爺生前對遺囑進行公證,表明讓廖奶奶可以居住在此,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無需辦理登記就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權。
那么現在房屋被拆遷,廖奶奶的居住權無法直接行使,但是不代表權利消滅了,張爺爺為廖奶奶設立居住權的本意,就是為了在自己百年后解決廖奶奶的居住困難問題,讓廖奶奶老有所居,那么張爺爺的子女應當尊重父親的遺愿,基于公平原則、從保障廖奶奶正常生活、居住的角度出發(fā),在獲得的拆遷款補償范圍內給廖奶奶一定的住房補貼,如果廖奶奶在外租房,房租應當由張爺爺的子女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jiān)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jiān)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jiān)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jiān)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jiān)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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