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本是為了方便日常出行,卻遭一樓住戶極力反對,現場阻礙電梯施工。電梯加裝能否成功進行?請看案例!
案情簡介
岳陽市岳陽樓區某老小區單元樓共7層14戶,最下方為架空層,無電梯,日常出行極不方便。2021年10月,岳陽市政府下發相關文件,全面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該單元樓住戶決定加裝電梯,但此舉卻遭到一樓住戶黃某、廖某的極力反對,認為加裝電梯會對其房屋造成不利影響。
2022年3月18日,電梯加裝工程開始施工,黃某、廖某及其家屬卻在現場阻礙施工,已經到場的挖機等只得停工,無奈之下,2至7樓業主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增設電梯屬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案加裝電梯的單元樓共計14戶業主,已經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均達到七分之六的12戶業主表決同意,符合前述法定表決比例,故該表決合法有效。表決后,原告等業主依法辦理了加建電梯的審批和備案手續,增設電梯手續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案涉小區之前未安裝電梯,二層及以上高樓層住戶出行多有不便,尤其對于年紀較大或腿腳不便的人尤甚,原告等業主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質量而請求增設電梯具有合理性、正當性。居住于一樓的被告及其家屬應妥善處理相鄰關系,不得對原告等業主組織的加裝電梯行為再進行阻工等妨害。關于原告主張賠償因阻工造成的經濟損失9300元,因未提交損失相關證據,故不予支持。
若加裝電梯對被告房屋通風、日照、采光、價值貶損等方面確有不利影響,其可就補償或賠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不得以此為理由繼續阻礙加裝電梯施工。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響電梯加裝工程。
律師說法
相鄰關系實質是不動產權利內容的延伸或限制。該制度旨在調節相互毗鄰不動產之權利人間的利益沖突,明確一方給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給自己造成的妨礙。
在利益沖突情況下,應通過協商、權衡各方利益,按照“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作判斷。加裝電梯決議在符合議事規則及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部分業主依據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進行阻攔,違反了民法典關于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相鄰關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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