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國家為了更好地建設社會,會有土地征用政策,那樣的話,就需要相應的補償,雙方需要簽訂補償協議,但很多時候出現了一些失誤,面對這樣的情況,土地征收補償協議能不能取消呢?
一、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署后,一般不得撤銷。拆遷補償協議在恐嚇和欺詐等情況下簽訂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取消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所有權交換房屋的場所和面積、轉移費、臨時配置費或轉讓住宅、停業損失、轉移期限、轉移方式和轉移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合同訂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財產的扣押、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回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山、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責任,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回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還受理其他可以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以上是整理好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拆遷補償協議簽署后,一般不能撤回。如果拆遷補償協議被脅迫簽署,可以申請撤銷。如果談判失敗,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如有疑問,可向有關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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