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買完房屋后,總免不了和小區物業打交道,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各種問題產生糾紛矛盾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車輛停在小區內被盜,業主以物業管理不善為由拒交物業費;有些業主認為自己房屋存在防水不到位、地面有空鼓等質量問題,長期拖欠物業費。那么,究竟什么情況下可以合理地拒交(少交)物業費呢?又有哪些情況不能拒交物業費?下面這個案例告訴你。
尹女士在某開發商處買了房,入住沒多久后。尹女士發現房屋存在滲雨和漏水等問題,找到物業公司要維修,可是物業公司說房子的質量問題應該找開發商,不屬于他們管,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尹女士便開始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催繳多次無果,遂把尹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尹女士支付物業費。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首先,尹女士和物業之間已經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合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物業按約提供了物業服務的情況下,尹女士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物業費。
根據物業服務的性質,物業公司應該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但房屋的質量問題并不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范疇,所以對于這方面問題,尹女士應該找開發商主張權利,對于物業公司所欠的物業費應當進行補繳。
但是,物業公司做為開發商委托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負有就房屋的質量和維修與開發商溝通協調解決的義務,物業公司并未完全盡到義務,服務工作存在瑕疵,因此,物業公司要求尹女士完全繳納物業費的訴求不應當得到支持,應該酌情進行減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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