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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家住江蘇省泰州市的鄒先生早在2015年,為了孩子入學,享受北京的優質教育資源,鄒先生在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介紹下與李女士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鄒先生購買李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區某公寓的房屋,并支付了80萬的定金。
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服務方提供居間服務,共收取鄒先生中介服務費共計106000元。幾年過去了,房屋遲遲無法建成,鄒先生的子女也已經達到入學年齡,卻一直無法在京入學,享受優質的教育資源。對此,鄒先生十分苦惱。
經與賣方李女士聯系溝通,李女士愿意退還鄒先生定金80萬,但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承擔房屋總價款的50%的違約金,李女士卻以房屋無法建成并非自己原因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
因房屋遲遲無法建成,使得鄒先生孩子一直無法在京入學,并且自2015年至今,北京市房屋價值大幅升值,只退還定金,遠不能彌補鄒先生的損失。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得知房屋無法建造后,在只聯系雙方,讓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后就未再發揮作用。
后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注銷,鄒先生無法再與其取得聯系。現在鄒先生定金交了80萬,但因賣方違約并拒絕賠付違約金,事情遲遲無法得到解決,中介費交給中介后,中介公司后來注銷,鄒先生無法再聯系到相關負責人。
律師介入
經過朋友介紹,鄒先生來到了專門辦理房產案件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在聽取鄒先生案件后,王國龍律師針對鄒先生關心的問題給出了建議,鄒先生將案件委托給了京云律師處理。
接案之后,王國龍律師首先向出賣方李女士發出了一份律師函,希望李女士能夠妥善解決退還定金和違約金的事情。但李女士并未在合理期限內妥善解決。后在訴訟中,經王律師積極主張,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女士返還鄒先生定金80萬,并判決李女士償還鄒先生違約金80萬元。李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并提起了上訴,王國龍律師在庭審中積極答辯。在王律師的積極主張下。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國龍律師組成的專案律師團隊,通過召開專案會議確定案件的訴訟方案和訴訟策略,向北京市某區工商局信息檔案中心調取了中介公司原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信息和注銷檔案信息。
經調查取證發現,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已經于2020年1月13日辦理注銷手續,但根據注銷檔案股東會決議記錄:注銷后的未盡事宜由全部股東承擔,兩個股東在決議上簽字。
因此,關于鄒先生的中介費,應當由中介公司的兩位原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非公司注銷后就無處申請。京云律師經過調查取證后明確了已注銷中介公司的責任情況,并調取到了原股東的身份信息材料。
法院判決
經過前期準備工作后,提起了訴訟。在庭審中,王國龍律師積極提出代理意見,稱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依法解除,作為從合同的居間服務合同同樣應該解除,中介費應當依法退還。中介公司未盡到盡職審核的職責,中介方以完成居間服務為由拒絕退還,明顯顯失公平。因中介公司已經注銷,兩位原股東在注銷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確認:注銷后的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承擔,在公司注銷的情況下,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兩位原股東承擔。
最終,在京云律師的積極主張下,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原中介公司股東)退還鄒先生中介費1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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