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房屋權屬怎么認定?
在征收活動中,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進行調查核實是重要的征收環節,以便確認征收及補償安置所針對的實際權利人。根據征收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有獲得補償的權利,而對于房屋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登記簿、產權證的登記為準,但現實中,有的房屋沒有辦理產權登記,尤其在農村這種現象更為普遍,還有很多城市房屋在遇到轉讓、繼承、財產分割、出資入股等情況時沒有辦理過戶或變更登記,在以上這些情況下,一般會依據相關協議、資格情況、歷史資料等進行產權歸屬的認定。如果被征收房屋產權存在爭議的,可以由各爭議方協商確定,或者通過司法、仲裁途徑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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