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許多老司機都懂的道理。但是你知道嗎?醉酒騎自行車也算酒駕,并且還要遭罰款!
10月11日,海口交警發布一則消息,一名男子騎自行車在路上與人發生爭執,交警聞聲趕來,發現該男子滿身酒味。
交警問:是否喝酒了?
該男子義憤填膺的說:“喝酒怎么了,我騎自行車”。
盡管如此,交警還是拿著酒精測試儀驗了一下,經檢測酒精含量112mg/100mg。最后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不得醉酒駕駛。處罰了男子20元。
消息出來后,很多網友表示不解,酒后騎自行車還算違法?那酒后在路上行走是不是還要被罰?這名交警是否合理?
《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33條就明確規定,“禁止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如果按照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那么這個男子酒后騎自行車確實是違法的,警察處理男子也是依法行事,沒有濫用法律,只不過是普通老百姓不熟悉相關規定,按照日常經驗理解,覺得即便喝點酒騎自行車能有什么大礙。所以才會對警察的做法感到不理解,認為小題大做。
現在的問題是,海南省出臺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規,與國家相關法律精神相吻合嗎?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醉酒狀態下無論是電動自行車還是自行車均不能駕駛!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該法第72條明確規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其次,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擴大處罰范圍并沒有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14條:“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電動自行車有嚴格的認定標準,需要滿足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5km、具有踏板的功能、整車質量應該小于或等于55kg、蓄電池的標稱電壓不得大于48V、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該小于或者等于400W,這五個條件才可以算是電動自行車,一旦超標就有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風險。
最后,綜上所述,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飲酒只有達到醉酒或飲酒后駕駛的是電動自行車才屬于違規行為。而如果只是飲酒沒有達到醉酒狀態,自行車還是人力的,這種情況下就不屬于違規行為!
當然,不違規,只是說不會被處罰,并不是說就可以放心騎!畢竟安全才是第一位!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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