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2022-10-14 閱讀:874 京云律師
房子是結婚繞不開的話題,婚前男方若沒有一套房子,即使女方愿意,丈母娘也不愿意,即使丈母娘愿意,男方自己好意思在出租房里辦婚禮嗎?為此,很多人為了給女方一個安穩的家,會選擇婚前付首付,按揭貸款買房。然而相戀容易相守難,婚后的生活未必都是幸福,如果夫妻雙方經營不好自己的生活,很容易出現裂痕。裂痕修補不好,就是離婚。
那么問題來了,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后,這個問題變得清晰了。
該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簡單來說,這個法條對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處理,包含以下意思:
雙方協議處理。這是民事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為了與物權法的登記公示原則相協調,法院一般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由于婚后共同還貸,所以法律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包括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償還房貸的現象。此時,房屋價款中包含另一方的價值投入,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有不妥。合同的簽訂、首付款的支付、不動產登記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缺乏依據。可以說,此類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
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依照《民法典》關于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公平分割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合法利益,必須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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