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署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能否直接強拆房屋?
征收拆遷過程中,由于拆遷補償條件不合理,被征收人與征收方暫時沒有簽署《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征收方是否有權利直接強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
國家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通過法律明確規定了“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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