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樓房一樓小院沒有對任何權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需要由開發商來進行確定;對于一樓的小院是屬于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一般都是由全部的業主共有,但如果有明確的規定就可以由個人獲得。關于國家對樓房一樓小院有什么權的規定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國家對樓房一樓小院有什么權的規定
國家對樓房一樓小院的權利是沒有作出任何的規定;開發商是會根據不同的情形來進行劃分;
1、規劃中明示屬于個人所有的小院。根據相關規定,小區一樓小院是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那么屬于業主共有,如有明確表示屬于個人所有的除外。根據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屬于個人所有的綠地部分,應當認定為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
2、全體業主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或贈與的一樓小院。除明確規定為個人所有之外,一樓小院的歸屬為全體業主共有,如果開發商要將一樓小院進行出售或者贈與,那么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們的同意之后才能進行,否則其出售或贈與行為屬于無效。
3、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小院。如果規劃中沒有明確規定小院的歸屬,并且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沒有明確約定小院的歸屬,那么小院就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如果出售或者贈與小院屬于無效,因為開發商是無權處分的。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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