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女士的母親已經年逾八十,并且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已經被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吳女士現在是母親的監護人。
但現在母親將面臨無處居住的窘境,原因是1996年的時候吳女士的母親與其同事高老先生再婚,再婚后兩人共同居住在高老先生婚前承租的公租房內,兩人在公租房內共同生活了20余年,但兩人再婚時就已經是知天命之年,再婚不易,家庭矛盾不斷。
最終,在2013年高老先生起訴離婚,法院終審最終判決對于兩人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大間歸高老先生居住使用,小間由吳女士的母親居住使用,廚房、廁所、門廳共用,房租、水電費、煤氣費由雙方均擔。
根據法院的判決可知,吳女士的母親對于公租房享有居住使用權。后來房屋面臨拆遷,在未對吳女士母親進行妥善安置的情況下,高老先生與拆遷辦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高老先生獲得了房屋征收補償金及安置回遷房屋等征收利益。而房屋被拆后,吳女士的母親卻無處居住。
為了解決母親無處居住的困難,在與高老先生一家及相關部門溝通無果后,吳女士準備起訴,通過法律手段為母親討一個說法。
勝訴過程
經過多方打聽,吳女士來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咨詢,王國龍律師在認真聽取了吳女士的陳述后,針對吳女士母親現在面臨的問題提供了專業的建議,告訴吳女士拆遷使得吳女士母親喪失了居住權,吳女士母親有權獲得補償金。在聽取了京云律師的分析后,將案件委托給了京云律師處理。
經過王國龍律師團隊研討案件后,確定了訴訟方案和訴訟策略。京云律師對于與房屋拆遷有關的證據材料積極進行了調查取證,了解到了房屋拆遷補償情況以及回遷房安置情況,為后續案件進展做足了準備工作。
隨后,王國龍律師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狀,整理案件相關材料,以共有物分割為案由將高老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房屋征收補償金及安置回遷房屋等征收利益進行分割,并確認我方享有對回遷房的居住使用權。對方認為被征收房屋屬于婚前財產,拆遷利益系房屋價值形態的轉化,故不同意我方的訴訟請求。
在京云律師與對方溝通,分析利弊后,最終,對方愿意一次性調解解決糾紛。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補償款65萬元,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回遷安置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待房產證發放之后,上述房屋全部歸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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