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在居家隔離期間,嚴禁擅自外出,否則將會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根據疾控部門通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對確診病例劉某某(女,37歲)存在違反防疫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了依法調查。經查,劉某某因到訪過涉疫風險點位,10月29日疾控部門通知其居家隔離。劉某某在明知相關防疫要求情況下,仍前往超市購物,并多次到餐廳、網吧與朋友聚餐聚會。
11月2日,劉某某確診,截至目前,劉某某關聯(lián)病例已達7例,2700余人被采取疫情臨時管控措施。劉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造成疫情傳播。目前,平谷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傳染病防治罪已對劉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偵查,待其隔離治療結束后,依法嚴肅處理。
不遵守防疫規(guī)定,增加了疫情傳播風險,劉某某的行為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在2020年第1號公告中已經明確對新冠病毒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劉某某在居家隔離期間仍外出購物和聚餐,這種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疫情防控規(guī)定,增加了新冠病毒傳播的危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劉某某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被法院認定屬于后果特別嚴重,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王興華律師在這提醒大家:當前仍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為自己和他人著想,請務必遵守相關防疫規(guī)定,被要求居家隔離的,一定要足不出戶,接受管理,切勿以身試法。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qū)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現公告如下:一、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法發(fā)〔2020〕7號)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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