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拒絕提供合法征收手續,作出征收決定,京云律師助其維權。
2022-11-10 閱讀:587 京云律師
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時,應當本著合法行政的原則,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都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僅要遵守實體法規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規范。
當事人對于自己的房屋及財產享有合法的財產權、使用權等權利,受我國法律的保護,行政機關在進行相應的行政行為之前,要出具相應的合法征收手續。
原告羅某是一位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新港鎮芳蘭村張家壩村民,2017年7月,被告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征收單位啟動“芳蘭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將原告房屋及地上物納入征收范圍內,征收過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等征收方出具相應的合法征收手續,被告拒絕提供,2017年9月15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等被征收人意見的情況下,作出涉案《房屋征收決定》。
原告認為,涉案《房屋征收決定》明顯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涉案《房屋征收決定》缺乏專項規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一系列前置性法律文件。對此,原告請求依法撤銷被告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關于芳蘭片區(山湖村產業平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
被告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政府辯稱,芳蘭片區山湖村產業平臺棚戶區改造項目已經過區發改委立項,并在被征收范圍內進行張貼,征求被征收戶意見,且虞家河鄉和新港鎮政府作為各自轄區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相關村和房屋測繪部門上戶進行房屋調查摸底、面積測繪并征詢意見,同時,在濂溪區政府網站也掛網公開信息,征求大家意見。認為房屋征收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建議貴院依法駁回其起訴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對此稱:行政機關應當是先立項再啟動相應程序,時間順序顛倒,被告在沒有立項的情況下實施了征收行為;原告的土地為基本農田,都有承包經營權證的明確表述,被告稱進行了變更,原告對此不知情;同時,規劃圖也表明,土地即使性質轉變,也是備用的建筑用地,不屬于征收范圍,且公告及補償方案未經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被告也未提供論證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中的房屋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但被告未提供所涉土地的征收批復手續,被告征收所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缺乏征收土地審批這一前提條件和重要環節,故被告作出的征收決定喪失了合法性基礎,屬違法行為。
確認被告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羅某的房屋的行為違法。
正當程序原則有利于保障人權,促進民主發展和法治進程。要真正落實實體法的人權保障作用,更多要依賴于程序法的嚴格實施。作出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既定的行政程序,任何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可能產生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程序正當是尊重行政相對人人格,體現政府公正形象,實現形式和實質公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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