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在如今的經濟生活中是比較普遍地經營方式,大量的個體私營經營戶都是以這種方式籌集資金,集零散資金為整體經營,可以說是個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因合伙經營產生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在少數,京云律所也接到不少這方面的咨詢。
讓人感到意外的是,有很多當事人甚至自己都不清楚他們之間形成的是什么關系,比如近期所里接到的一起案例。
案情簡介
張、孟、林三方約定三人合作共同對外提供美容護膚服務,在經營方式上,是顧客預先付款辦理儲值卡然后進行消費,分紅款項即為客戶辦理會員卡預存的款項,三人平均分配。
共同經營一段時間后,共獲得款項96萬,其中有36萬系客戶未消費完畢,按照實時分配的約定,每人獲得32萬。
由于生意呈現下滑趨勢,張提出退出合作關系,孟、林二人認為在客戶未消費完畢情況下,張退出合作有損兩人利益,要求張退還部分款項,張卻認為32萬款項系自己勞動所得,堅決不退,于是發生糾紛。
三人合作系何種法律關系?
《民法通則》第30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民法通則》第31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雖然法律規定合伙需要訂立書面協議,但是實踐中判斷是否存在合伙關系,不僅以有無書面合伙協議為基礎,還要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經營行為、分配方式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張、孟、林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根據三人之間約定的意思表示、經營行為及分配方式均符合合伙經營特征。
張主張三人之間系雇傭關系,但是從其轉款記錄來看,轉款的時間無固定頻率,一天幾次或幾天一次,金額也不確定,不符合雇傭關系的工資發放形式,很難被認定為雇傭關系。
張是否需要退還部分款項?
《合伙企業法》第51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
本案中,三人系合伙共同經營的美容服務,張在獲得的12萬元合伙收入系客戶未消費完畢的情況下退伙,無疑造成了張既分得未消費完畢的美容卡分紅,卻不用承擔應提供的美容服務義務,明顯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應當退還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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