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一個整體,真的遇到征收拆遷,要么不拆,要么全部拆,怎么會有只征收一部分的情況存在呢?但事實是這樣的情況還不少。河北保定的秦先生就遇上了這樣的情況。房屋被拆一半留一半,隨后他把拆剩房屋翻建使用卻被認定違建遭強拆。下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相關案例。
勝訴故事
秦先生在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有一處合法房屋。2009年10月14日,縣政府作出高速連接線及縣城部分路段征地拆遷實施方案,秦先生的上述房產中部分土地和建筑在征收范圍內。在進行了土地評估后,雙方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隨后,秦先生收取了縣交通運輸局支付的清拆遷補償安置費、購房補貼和拆遷獎勵資金款項共計775090.6元并清騰了房屋。
土地、房屋被征收拆遷后,秦先生對拆遷剩余建筑進行了整修、補建,繼續經營使用。2018年5月22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認為秦先生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已違法律規定。針對秦先生的剩余房屋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秦先生在三日內自行拆除。然而,就在第三天上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便組織人員將秦先生的剩余房屋強制拆除。
秦先生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確認被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原告秦先生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宣判后,原審被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面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上訴,秦先生出于對京云律師專業水平的認可,決定委托京云律師代理出庭維權。
庭審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訴稱,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訴人無權提起行政訴訟。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面積是全部房產的面積,被上訴人領取的補償費也是全部面積的補償,該房產已全部補償、征收。被上訴人僅持有因程序錯誤應收回而未收回的房屋所有權證,不能成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被上訴人秦先生的房屋于1996年6月經縣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辦公室登記發證,被上訴人秦先生對該房屋擁有法定所有權。2010年,被上訴人秦先生上述土地、房屋部分被征收拆遷后,被上訴人秦先生對剩余的土地、房屋仍具有合法使用權、所有權。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被上訴人秦先生剩余的房屋進行拆除,被上訴人秦先生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是本案適格主體。
其次,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被上訴人秦先生下達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認定事實為該房屋系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二審中,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又稱其強制拆除該房屋是因為存在污水排放問題多次制止不予理睬,但不能提供基于存在污水排放事實就可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被上訴人秦先生剩余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但未提供其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及執法程序。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一審時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2010年對被上訴人秦先生土地、房屋進行征收補償情況,對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本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沒有證明力。
綜上,上訴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被上訴人秦先生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確認違法正確,應予維持。
最后,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京云律師提醒:在現實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可能因各種實際操作問題導致一棟建筑的一部分被納入征收范圍,而另一部分未納入征收范圍,而拆遷方依照征收范圍內房屋的面積給予補償的案件時有發生,拆遷方的此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征收拆遷過程中遇到此種情況,我們應當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并及時的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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